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与某某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269号
原告: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街道高升村。
负责人:***,该活动点主任。
被告:***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与被告***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盘山县高升基督教活动点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