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瑞得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406号 原告:济南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期烈,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福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瑞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汉江工具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