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技有限公司、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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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5340号



原告: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967XX。




法定代表人:谭国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义,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北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214157J。




法定代表人:曾善平。




原告浙江***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涵公司)诉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斯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正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斯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48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204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硬盘16台,型号为6T,单价1280元,合同金额合计2048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交货,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原告须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被告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货款,原告每日将按照未付清货款千分之四的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直到付清所有款项为止,任何一方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2020年1月,双方经对账,被告盖章确认案涉货物于2019年8月7日送货,尚欠原告货款2048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及时付清货款,逾期支付的,还应承担相应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48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技有限公司货款20480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1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如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被告杭州东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彦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