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技有限公司、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36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7676967X。

法定代表人谭国苹。

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西苑**商铺构代码:077319087。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浙0105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技有限公司货款1314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957.72元(暂自2017年11月25日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此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28元、申请执行费2807元。但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罚款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为零。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浙江***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查询回执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技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36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奥洛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洪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