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李志红。
被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3层b区700、7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红以起诉后,得知被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由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