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斯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8052号
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汪成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建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9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249元,合计2858元,由原告杭州斯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