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02执23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外环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双禾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02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浙江省公安厅、湖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自然资源部、浙江省工商局以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杭州银行、浙江省农信社、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的账户,上述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小,故未予扣划;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实施网上布控。 截至2019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2执2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