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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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外环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林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州端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湖州端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湖州端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双禾建设有限公司、湖州端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