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联洪管理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9694706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