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25执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大名县。
被执行人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洪管理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等申请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名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裁(2017)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名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裁(2017)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