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02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月月(实习),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9694706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泰锦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