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5民初27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某、湖北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