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628号9幢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鲁15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5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9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20年7月31日向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鲁15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156万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6480元、申请执行费7896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同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