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1民初27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1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118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庆瑞
书记员  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