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482号
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余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