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20725号
原告汪和英。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忠明。
本院受理原告汪和英与被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和英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