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1民初3822号
原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
法定代表人:沈余良,董事长。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住山东省阳谷县西湖**/div>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超惠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