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50494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MB1E85344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处副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工资差额、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6号裁决书。***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257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8民初2570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08民初25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