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2572号 原告(被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MB1E85344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人事处副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原告)空天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空天院支付我: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54489.6元;2、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4644.56元;3、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3091.5元;4、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955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空天院,承担电装焊接岗位的工作,双方签订12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空天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发送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书,其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向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另,空天院拖欠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费,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空天院辩称并诉称,仲裁委忽略我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对所属人员管理的自主性和对全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特殊性,未准确认定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可行使聘用制管理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允许事业单位对在册职工统一进行聘用合同管理,其中对职工不仅包括事业编制人员,也包括相应合同制人员,而***作为聘用制人员与我单位签署的即为聘用合同,相关薪酬、年终考核、评级、日常管理均与事业在编人员一致。在国家尚未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别身份对待的情形下,我单位依据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管理职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事业单位适用法律上,在既有实体内容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不应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故仲裁委以劳动合同法认定我单位存在违法终止的情形与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体制不合,适用依据错误。另仲裁委在用人关系终止问题的认定上未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我单位向***多次表达希望继续留用,只是按科学院改革要求变更签署合同主体,在学历达到要求后可继续与我单位签署合同,但***对我单位的挽留不予回应,不愿继续用人关系,且坚持要求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行为表明不愿续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对聘用合同终止情形的规定,其个人未主动提出或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无主观过错,不应认定存在违法终止的情形。仲裁委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与客观情况不符,裁决明显有误。同时,我单位历年在7-8月均按中国科学院的规定,统一发文集中安排年休假,***2019年已休年休假,在2020年因疫情安排通过发放春假放假通知及应对新冠疫情通知的方式,将本身已包含5天年假的春假假期又延长至2月10日(原通知上班时间2月3日),期间***已休息天数超过其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仲裁委未准确认定相关事实,对年休假的裁定也存在错误。综上所述,我单位对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我单位也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请求判令:我单位无需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23413.44元;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233.72元。 ***针对空天院的起诉辩称,坚持我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空天院是由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学研究所)在内的三家单位整合组成。空天院是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是中国科学院。***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电子学研究所,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11日,双方又签订多份《项目聘用合同书》,最后一份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5月31日,空天院向***出具《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书》,告知与其签订的本期《聘用合同书》将于2021年6月30日期满,经研究决定不再续签。空天院认可自2005年7月12日起算***在其单位的工龄。双方均确认***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0106.67元,同意以此作为本案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的计算基数。 就双方关系一节。***主张,其自2005年7月12日至2021年6月30日与空天院建立劳动关系,其并没有人事编制。空天院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其中显示: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第三十九条对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项目聘用,院属事业单位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短信截图。其上显示***向空天院相关人事发送信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上述证据,空天院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空天院主张,其单位与***之间2005年7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起建立人事关系。***在其单位内部有编制,没有国家编制。其单位在事业单位考核中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已经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并且中央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充分放权其单位作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有自主确立工作人员相关身份关系的权利,建立起了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其单位在与***的岗位管理、工资制度、年度考核均是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其单位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人事、劳资、财务管理权限,对具体人员的编制和使用情况均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双方为人事关系。其单位开会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硕士以下的先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是本科学历,其单位多次与***协商安排其转签劳务派遣合同,但其明确表示拒绝。 就该主张,空天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人员聘用管理细则》。其中载明:第五条本细则中的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特别研究助理。第十二条空天院与岗位聘用职工、项目聘用职工和特别研究助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 2、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出具时间为2022年10月12日,内容为空天院为中科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中科院实行岗位聘用与项目聘用相结合的多元化聘用制度,岗位聘用人员与项目聘用人员均为我院正式在册职工,均实行聘用制,所聘人员与院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3、人才派遣入职通知单。显示其单位同意以人才派遣形式继续用工。 4、空天院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1月8日空天研究院会议第七项内容为“会议审议了项目聘用职工转劳务派遣人员的事宜”。 就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系双方产生争议后单位2022年7月自行制作。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就未休年休假一节。双方均确认***诉争期间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2021年***未休年休假。***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空天院主张,其单位2018年至2020年均安排***休完年休假,***所主张的2018年、2019年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就该主张,空天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通知数份。其中(1)《空天院关于安排职工暑期轮流休假的通知》显示:定于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至8月9日(星期五)期间安排职工轮流休假,8月12日(星期一)正常上班。(2)空天院《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显示:1月22日至2月3日放假,共13天。1月1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国家规定放假为7天,带薪年休假5天。(3)《空天院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显示:1、推迟职工上班时间,集中上班暂定2月10日。 2、打卡流水统计报表及形成报表的视频。显示通过电脑登录考勤管理系统,点击打卡流水查询,导出***打卡记录,账户类型均显示为园区卡,其中***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工作日均无打卡记录,其余期间的工作日每天有多次打卡记录。 就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2、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所在科室用指纹打卡。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其休陪产假,曾补过假条,但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主张,该期间并未拖欠工资。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放假,2月10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放假期间没有扣发工资,但属于正常放假,单位没有通知休年假,不应当视同为年休假。 就加班工资一节。***主张,其根据加班统计表计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存在平日延时加班241.8小时,休息日加班7.5小时。就该主张,***提交加班统计表、加班餐费审批表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未见有空天院确认信息。空天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空天院主张,***不存在加班。 ***于2021年10月19日以要求空天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空天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23413.44元;2、空天院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3233.72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与空天院均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关系一节。双方争议焦点为***与空天院在2008年1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空天院作为事业单位,虽与***签订了数份《项目聘用合同书》,但***并非空天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不具有人事编制,无论是电子学研究所还是空天院,均未为***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导致***无法自然依法享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相关权利,仅凭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故本院对空天院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与空天院在2008年1月1日起仍系劳动关系。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已与电子学研究所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前,空天院未提出与***续签聘用合同,而是提出***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权拒绝,在***拒绝的情况下空天院直接作出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故空天院作出终止聘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23413.44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于2021年10月19日第一次提起仲裁申请,其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就***在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工作日均无打卡记录,***虽表示其实际并未休年假,但亦表示无证据证明其休陪产假情况。故对空天院所持该期间安排***享受年休假10天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并继而确认空天院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293.5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除常规法定假期及春节延长假外,空天院已安排***额外休假7天且正常发放工资,该期间***确已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故本院认定2020年度***还剩余3天年休假未休,鉴此空天院应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88.05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空天院未安排***休年休假,应当支付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46.74元。 就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未显示空天院确认信息,在此情况下,其要求空天院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23413.44元; 二、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788.05元; 三、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646.74元; 四、确认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无需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293.5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