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民终2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天研究院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三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依法改判空天研究院无需向***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08956.76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43.91元。事实和理由:空天研究院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的规定,空天研究院的用人形式从岗位用人变为合同制用人。***作为空天研究院正式的项目聘用职工,***所有待遇与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完全一致。且空天研究院也是按照在编人员对***予以管理。所以在***聘用合同到期时,对***不应当适用相关的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而应当按照人事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所以空天研究院不存在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年休假问题,2020年因新冠疫情,空天研究院已经延长了***的春节假期,***已休的天数已经超过了其应当休的年休假的天数,所以不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空天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空天研究院自始至终未为***履行事业编制的审批手续,***是项目聘用人员,与空天研究院建立了劳动关系。空天研究院已与***订立2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空天研究院终止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在2020年还有3天年休假未休,空天研究院应当向***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空天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空天研究院无需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292.73元;2、空天研究院无需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08956.7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学研究所)与***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3月21日至2008年3月2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书》,后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聘用合同书》,此后进行若干次续签,最后一次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聘用合同书》,约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科发人字[2016]2号)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空天研究院在电子学研究所等三家单位的基础上整合组建,空天研究院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载明举办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本案中,当事人对以下情形各执一词: 一、法律关系情况 空天研究院认可***的入职时间自2007年3月21日起算,亦均确认2007年3月2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针对2008年1月1日起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各执一词,空天研究院主张系人事聘用关系,***主张为劳动关系。就此经查,***并无事业编制。空天研究院主张***属于项目聘用人员,其单位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和人事、劳资、财务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考核中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已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并且相关政策文件充分放权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有自主确立工作人员相关身份关系的权利,建立起了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且***的岗位管理、工资制度、年度考核均是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故双方间存在人事聘用关系。空天研究院就上述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1、《关于印发<空天研究院人员聘用管理细则>的通知》(空天人[2022]6号)。显示“……第五条本细则中的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特别研究助理。……第十二条空天研究院与岗位聘用职工、项目聘用职工和特别研究助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形成时间2022年,系空天研究院后期制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截图。显示2022年空天研究院工资福利报表(工资福利RW)中,载明事业单位在京单位、公益二类一栏中的正式职工人数均为2080。空天研究院据此表示其单位所有职工均实行聘用制,职工所有工资收入须上报人社部审批,***属于聘用制管理范围。***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142号)。显示“……第二条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实行聘用制度。……第五条人员聘用形式分为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岗位聘用适用于创新岗位人员的聘用;项目聘用适用于完成专项科技和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的聘用。……”***表示该文件已于2016年被废止,不认可证明目的。 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进一步推进项目聘用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6]228号)。显示“……第三条实行项目聘用制的人员为项目聘用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可以是单位事业编制内职工,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外职工。……第七条项目聘用人员聘期一般为1-3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项目聘用人员不签订聘用至退休的长期聘用合同。……第十五条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福利、保险、培训等费用,原则上从所在项目(课题)经费中予以解决,用人单位也可以予以适度补贴。***表示该文件已于2016年被废止,不认可证明目的。 5、《证明》。显示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于2022年10月12日出具,内容载明为“空天研究院为中科院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人事管理权限。中科院实行岗位聘用与项目聘用相结合的多元化聘用制度,岗位聘用人员与项目聘用人员均为我院正式在册职工,均实行聘用制,所聘人员与院属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系单方制作,出具方明显与空天研究院有关联。 6、职工考核登记表。显示2009年至2020年度期间的部分年度,电子学研究所、空天研究院对***进行年度考核。空天研究院据此表示***参加年度考核,与在编人员的管理方式一致。***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该考评并非岗位评级,其与在编人员的管理方式不一致。 ***表示,只有岗位聘用人员才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是项目聘用人员,与空天研究院存在劳动关系,其入职时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且在职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在编人员有明显区别。***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1、《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6]2号)。显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的领导人员除外。第三条院属事业单位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岗位聘用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等内容。……第三十九条对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项目聘用,院属事业单位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空天研究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证明信》。显示由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于2021年3月8日出具,内容载明为“***的人事档案于2008年5月4日至2021年3月8日保存在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空天研究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出具《空天研究院京籍项目聘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说明》,内容载明为“空天研究院对于京籍项目聘用职工人事档案是否代为保管,采取职工自愿原则。……因***本人未提出申请,所以其个人档案不由我单位管理。……” 二、聘用合同终止情况 2020年11月30日空天研究院人事处向***作出《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本单位与你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经研究决定,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合同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现提前30日通知,请你接到此通知后,按规定及时到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均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034.17元。 ***主张空天研究院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空天研究院则主张在终止聘用合同前,承诺***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不降低,并可适当提高,但***始终拒绝沟通协商。空天研究院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1、《人才派遣入职通知单存根》及《人员派遣入职通知单》。显示2020年11月30日空天研究院人事处作出,内容载明为“兹有***同志,我单位同意以人才派遣形式继续用工,请各部门根据我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备注:……2、项目聘用期间工资采用上发制,人才派遣后根据派遣公司相关规定,工资采用下发制度”等。***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仅说明有派遣一种情形,并表示空天研究院为规避责任,写明人才派遣后根据派遣公司相关规定实行,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空天研究院院务会议纪要》。显示2020年1月8日空天研究院会议第七项内容为“会议审议了项目聘用职工转劳务派遣人员的事宜”,具体为“会议听取了人事处关于项目聘用职工转劳务派遣人员事宜的汇报。会议同意根据我院项目聘用招聘标准,现项目聘用中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合同期满后可自愿选择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不续签合同;转为劳务派遣的人员保持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以后可转回项目聘用。……”***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3、企业微信对话记录。显示2020年12月30日向***发信称“***,你好!方便通个电话?”,通话记录处显示“已取消”;2021年1月26日向***发信称“……我们也是很愿意你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均未显示***回复。***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三、带薪年休假情况 2019年、2020年***每年应休年休假10天。***主张空天研究院未安排其休年假,空天研究院则主张***2019年、2020年各安排***休假10天,并就此提举了以下证据:1、通知若干。其中(1)《空天研究院关于安排职工暑期轮流休假的通知》显示“……定于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至8月9日(星期五)期间安排职工轮流休假,8月12日(星期一)正常上班。……”(2)空天研究院《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的通知》。显示“1月22日至2月3日放假,共13天。1月1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国家规定放假为7天,带薪年休假5天。……”(3)《空天研究院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显示“……二、工作要求。1、推迟职工上班时间,集中上班暂定2月10日。……”***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打卡流水统计报表及形成报表的视频。显示通过电脑登录考勤管理系统,点击打卡流水查询,导出***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打卡记录,账户类型均显示为园区卡,其中***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工作日均无打卡记录,其余期间的工作日每天有多次打卡记录。空天研究院表示其单位正规采购打卡考勤pos机,数据直接关联到单位考勤系统中,通过电脑集中导出。空天研究院出示了视频原始载体。***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所在科室用指纹打卡,从来没有刷过园区卡,没有休过年假。***表示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其正常打卡出勤,但现无证据证明其正常工作,该期间并未拖欠工资;***另表示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放假,2月10日起居家办公,2020年放假期间没有扣发工资,但属于正常放假,单位没有通知休年假,不应当视同为年休假。 ***以要求空天研究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年终奖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6710号裁决书,该委认为部分显示“经本委核算,空天研究院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08956.76元”,并裁决如下:一、空天研究院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休年假工资二万零二百九十二元七角三分;二、空天研究院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十万零八千九百五十六元七角六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空天研究院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双方均确认裁决结果第二项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笔误,应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空天研究院由电子学研究所等三家单位整合组建,承接了电子学研究所对***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电子学研究所与***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3月21日起的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双方于2008年1月1日起先后签订了若干份聘用合同,最后一份截至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针对签订聘用合同期间双方间法律关系的属性,法院认定如下:对于当事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凭所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定,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定。本案中,其一,双方均确认***属于项目聘用人员,针对与此类工作人员建立法律关系的属性,空天研究院的上级部门中国科学院于2016年作出的《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对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项目聘用,院属事业单位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内容可见,所谓“项目聘用”并不等同于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其二,***并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无论是电子学研究所还是空天研究院,均未为***履行事业编制相关的人事审批手续,导致***无法自然依法享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相关权利,仅凭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综上,对空天研究院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并采纳***的主张,认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其建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关系。 进而,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已与电子学研究所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前,空天研究院未提出与***续签聘用合同,而是提出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权拒绝,在***拒绝的情况下空天研究院直接作出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因空天研究院未提举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空天研究院作出终止聘用合同决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08956.76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综合现有证据可见,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并无打卡记录,***虽表示其实际并未休年假,但亦表示无证据证明其正常工作。故对空天研究院所持该期间安排***享受年休假10天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并继而确认空天研究院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146.36元。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除常规法定假期及春节延长假外,空天研究院已安排***额外休假7天且正常发放工资,该期间***确已享受带薪休假待遇,故法院认定2020年度***还剩余3天年休假未休,鉴此空天研究院应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043.91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08956.76元;二、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043.91元;三、确认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无需向***支付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146.36元;四、驳回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国务院延长三天假期。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空天研究院是电子学研究所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接电子学研究所对***的相关权利义务。 劳动关系一节,空天研究院上诉主张其单位与***存在人事聘用关系,但又承认***并非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且空天研究院的上级部门中国科学院于2016年作出的《中国科学院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行项目聘用,院属事业单位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虽属于空天研究院的“项目聘用”人员,但不等于双方建立了人事聘用关系,电子学研究所与***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空天研究院主张的双方为人事聘用关系不予认可,认定***与空天研究所为劳动关系。***已与电子学研究所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空天研究所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有权拒绝。故空天研究院仅以***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为由作出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308956.76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一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应当享受的未休年休假为10天。空天研究院在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除法定假期、国务院因疫情原因延长的三天假期之外,已安排***享受的春节延长假系***额外休的7天带薪假,故***2020年度还剩余3天年休假未休。空天研究院主张***春节期间的延长假期天数已经超过了其应当休的年休假的天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空天研究院应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043.91元,未超法定标准,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空天研究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