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民初1446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京**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京**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26日,**与京**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交付完项目一期后,京**公司取消项目。故**要求其按合同支付二期款项及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乙方)与京**公司(甲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医院管理系统包括六个统计模块和一个多功能查询模块,合同总金额25000元;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内容符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特点,故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