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6955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京**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京**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项目取消的当前阶段项目款7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项目款滞纳金37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原告交付完项目一期后,被告取消项目,于是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付完二期款项,共计7500元,同时支付拖欠项目款的滞纳金3750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开发内容为医院管理系统,而上述医院管理系统为计算机软件系统,现原、被告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故本案实际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