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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0年5月4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见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上诉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相邻用水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经过实地勘验,被上诉人家具陈旧,卫生间铝板吊顶没有发生霉变,卫生间铝合金门也没有发生变形,而且发生漏水后补救措施及时做过,因此没必要更换吊顶;2、漏水属于意外,水是从客厅和门厅漏下去的,这个地方按照装修规范不要求做防水,也没有造成他家门厅吊顶霉变。同时我方请了疏通师傅疏通了下水道。迄今为止,厕所一直在使用中,没有漏水现象;3、被上诉人卫生间吊顶霉变、门厅天花板扣板霉变和厕所门变形与事实不符。 ***、***答辩称,1、上诉人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卫生间铝合金门已经变形,是客观存在的,原因就是因为天花板发生霉变造成的;2、漏水情况长期存在,不仅仅是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虽然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已经对房屋损坏的部分进行维修,但仅仅是粉刷墙面,其它部分都未予修理。请二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彻底解决房屋漏水问题;2、二被告支付因漏水霉变的房屋顶扣板及厕所门的损失40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本市云岩区××村××单元××号房屋系二原告所有,与被告***所有的江西村××单元××号房屋系上下楼层关系,被告***所有的房屋为顶楼,被告***将该房屋于2013年9月开始出租给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用作员工宿舍,从2014年9月开始,原告所居住的房屋就因被告***房屋的厕所漏水导致家中财产受到损失,原告方遂与被告***联系,被告***请人疏通管道后就未作理会,但该房屋经常漏水,至本案诉讼时,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解决漏水问题,均未得到答复,2016年6月,因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员工忘记关水龙头,导致该房屋大面积漏水,致使原告家中厕所、门厅、客厅均遭到漏水损害,原告遂与二被告联系解决事宜,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即修复原告家中客厅及门厅漏水部分,但未对厕所及门厅因漏水致使霉变的扣板进行修复,也未能彻底解决漏水问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双方均未提出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所有的房屋为顶楼,楼下即为原告所有的房屋,现双方均未对漏水原因提出鉴定,一审法院依法推定漏水系由被告***所有房屋使用人造成,被告***作为该房屋所有人,理应按照法律停止侵害及排除妨碍,而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起即承租使用该房屋,又于2016年6月因其员工疏忽,未关水龙头,导致原告家中大面积漏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原告家中厕所屋顶并补漏。二、被告***、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更换原告家中厕所、门厅因漏水所致霉变的天花扣板及厕所门。案件受理费60,减半收取30元,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义务之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照片15张,称该照片拍摄于一审判决之后,拟证明被上诉人家卫生间没有漏水、变形,是完好的。被上诉人认为这组照片正好可以证明在修缮之后仍有漏水现象。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提交吉新居委会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居委会对此事已经做过调解,但是没有达成一致,***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参加过调解。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也称不知道调解的事情。被上诉人还提交一组拍摄于2016年12月26日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在一审判决之后又发生一次漏水,当时***居住在上诉人房屋内,照片就反映了当时漏水时两家的情况。***认可***当时居住在房屋内,但认为照片只能反映房屋有水,不能证明是上诉人厕所漏水造成。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称当时已搬出房屋,对漏水情况不清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与***房屋租期于2016年9月16日到期,之后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未再继续承租该房屋。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且经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权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好相邻权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妥善和谐地协商处理好彼此的关切,要尽最大努力相互保持克制,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房屋位于楼下,***的房屋位于楼上,且***的房屋为该栋房屋的顶层,楼上再未有其他住户。被上诉人房屋除平时存在漏水情况外,还有两次非常严重的漏水,一次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员工忘记关水龙头导致,一次为本案一审判决后产生,从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两次漏水发生时***房屋均存在大量积水,而被上诉人的房屋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墙壁渗水、墙皮脱落等现象。本院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也发现被上诉人房屋墙面上仍有水迹印子,屋顶扣板挨到厕所的一块明显与其它扣板有较大的缝隙,厕所推拉门无法完全关合。虽然上诉人抗辩扣板缝隙和推拉门无法关合与漏水无关,系本身质量问题和使用过程中的磨损,但上诉人的该辩称仅是其单方说法,没有书面证据予以证实,而且作为生活常识,漏水肯定会对房屋设施产生一定的损坏,而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房屋的修复仅是对房屋墙壁的瓷粉进行了修复,并未对扣板和厕所推拉门进行维修和更换,故原判判决上诉人对扣板和厕所推拉门进行更换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考虑到后期维修的方便,以及避免当事人在维修过程中产生其他纠纷,本院认为更换扣板和厕所推拉门可由被上诉人自行处理,但费用由***和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承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更换扣板和厕所推拉门费用为3000元,该费用由***和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 关于被上诉人房屋厕所漏水修复问题,由于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6日已搬出***的房屋,此后仍然发生漏水,故房屋漏水的问题与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使用无关,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彻底解决漏水问题,被上诉人房屋厕所漏水问题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修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被上诉人***、***房屋厕所漏水问题进行修复;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房屋天花扣板及厕所门更换费用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共计90元,由上诉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