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701号
申请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9929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第**********房[花果园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761863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盛世达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