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5执10301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关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83999297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7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刑事罚金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5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判处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贵阳标书王快印有限公司损失116880.43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12月7日、12月15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12月15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3、本院执行人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反馈结果为无房产登记信息;另,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未开设缴存账户。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115执103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