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3108号
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园1-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709-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兼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技术专家,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宏略)与被告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兴**),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被告***(兼军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大宏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合同》(保密管理咨询项目);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42000元咨询认证费;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8000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错误指导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5、被告***对第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高管人员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基于远大宏略提出希望在其指导下取得《军工产品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和《装备承制资格证书》,***提出需要远大宏略与***实际控制的企业军兴**签署《企业管理咨询合同》,由该企业提供相应指导等服务。基于上述,2017年远大宏略与军兴**签订《企业咨询管理合同》,项目名称:保密管理咨询;合同约定:军兴**依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法》,结合远大宏略实际情况,负责为远大宏略选择适合的保密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实施并改进企业管理,直到取得相应的《军工产品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原则上不低于二级保密资格证书,最终以申请时受理部门界定为准,军兴**派专家到远大宏略现场分阶段做认证咨询、指导,帮助企业建立适宜、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证书等;咨询费及认证费6万元(此费用为取得认证证书和咨询的所有费用)等。合同签署后,远大宏略依约于2017年2月6日*****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4.2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代表军兴**对远大宏略进行指导,前期,军兴***未派遣其他专家参与业务指导;在保密管理咨询项目进程中,***多次给出不符合现行管理条例的指导,给远大宏略造成诸多损失与麻烦;2018年5月15日,***指派***对保密管理项目重新作出指导,***指出***之前的指导存在大量错误,导致后续工作无法继续,获取《军工产品保密资格认证证书》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利用其“军工认定中心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之便,诱导原告与军兴**签署合同,但***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实际控制军兴**,并利用其“职务优势”误导原告,原告认为***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其作为《企业咨询管理合同》实际相对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军兴**辩称:一、同意第1项诉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2、3、4、6项诉求;二、原告称被告保密认证指导中“多次给出不符合现行管理条例的指导,存在大量错误,导致后续工作无法继续”,与事实不符。1、根据被告公司指导老师发给原告的邮件,在双方保密咨询合同签订后就将保密认证相关文件共25个文件夹计300个文件和记录模板发给远大宏略公司,选取其中“保密制度目录”内容,与现行三级保密标准比对,其内容已包含现行标准要求的制度内容;提供的等级建议表模板与保密局网站资料下载中提供的等级建议表比对,格式和内容完全相同。2、从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为止,在合同履行近2年时间里,先后有3名老师对远大宏略公司进行了多次的指导,截止至上诉为止,除缺少原告应提交的涉密合同以及涉密等级建议表外,原告不仅掌握了三级保密认证申请的文件模板和技术要求,还掌握了二级保密认证申请的文件模板和技术要求。除缺少原告应提交的相应涉密等级的意向合同和涉密等级建议表外,原告各方面都已经具备申请二级保密认证的条件。三、原告诉称承制资料咨询辅导工作一直没有进行,与事实不符。承制资格咨询合同签订后,***老师即于2017年11月,对远大宏略公司进行了保密认证和承制资格认证的相关培训。在2018年9月远大宏略公司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监督换版审核工作中,***老师作为技术专家给予了关键性的指导。四、原告开展了与军兴公司相同的军工资质咨询业务,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2018年远大宏略公司利用军兴**公司提供的大量文件、表格模板、技术标准和资料,开展了与军兴**公司相同的军工资质咨询的业务,并于2018年3月14日投资和中间人***成立了“北京智联空天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军工资质咨询办理业务。五、远大宏略公司经营范围改变,对此原告应为违约方,被告不负任何责任。
被告***辩称: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5项、第6项诉求;二、原告称“***利用其职务之便,诱导其与军兴**签署合同”,“利用职务优势误导原告”,与实际事实不符,缺少证据和法律依据。远大宏略公司与军兴**公司两个公司合同的达成,是中间人***和***共同介绍达成,是基于合同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既不是合同签订人,也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合同的担保人。依据合同法,双方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双方约定条款进行,该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远大宏略公司和军兴**公司,因此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缺少证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原告远大宏略(委托方、甲方)与被告军兴**(受委托方,乙方)签订《企业管理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密管理咨询;合同约定: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为甲方建立保密管理体系,并开展咨询工作。第一条:认证咨询内容、形式和目标:乙方依据《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法》,结合甲方实际情况,负责为甲方选择适合的保密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实施并改进企业管理,直到取得相应的《军工产品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原则上不低于二级保密资格证书,最终以申请时受理部门界定为准。乙方派专家到甲方现场分阶段做认证咨询、指导,帮助企业建立适宜、完善的保密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审核,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证书。第二条:乙方派专家到甲方现场进行策划指导,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保密审查办法对企业领导及文件编写组人员进行培训;乙方派专家到企业现场进行免费的保密知识培训;第五条:咨询费及认证费6万元(此费用为取得认证证书和咨询的所有费用)。支付方式:第一次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或专家进行开展工作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4.2万元;第二次:甲方通过认证机构现场评审的同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1.8万元。第六条:若由于乙方咨询工作安排不当,造成不能按合同期限完成咨询工作计划,乙方扣除咨询费的1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由于乙方责任辅导错误而导致甲方没有取得证书,乙方将退还全部辅导咨询费用给甲方;若在咨询辅导期间甲方要求乙方停止辅导或甲方出现无法贯标的情况(如:停产、转业、违法经营等),甲方支付乙方辅导咨询费按已辅导的实际工作的人/日以1500元/人/日计算。
合同签署后,远大宏略依约于2017年2月6日*****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4.2万元。*****派员到原告公司进行了指导,并通过邮件向远大宏略公司提交了相关培训资料。但原告称:在保密管理咨询项目进程中,***多次给出不符合现行管理条例的指导,给远大宏略造成诸多损失与麻烦。对此,原告提交了部分微信记录,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对于合同已经支付的42000元、未支付的18000元指向哪部分费用,原告称:费用就是一个6万元钱的咨询费,然后首付款42000,拿到证书以后补齐剩余的18000元;被告军兴**称:包括提供指导、提供文件编制,还有保密培训,保密管理体系的指导是6万,但是考虑到分期付款的方式,其实我们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我们对他分别进行了三级和二级的指导,而且指导时间长达两年。对于现阶段的培训,原告称:被告军兴**的培训义务是其自行终止,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被告军兴**的义务是直到我们拿到证书;被告军兴**称:培训任务没有合同期限的约定。
庭审中,经询问,对于原告现在办理相关资质证书仍缺少的材料,原告称为房产证。对于原告方的房屋,原告称其从产业园区租赁取得,有没有产权证不清楚。当时***给我们承办的条件说有3年的租赁合同就可以,并没有提到产权证明,而这一次我们去保密局的时候,保密局明确提到这一条。对此,被告军兴**称对于房屋情况在刚开始培训的时候就已经培训过了。房屋是在跟被告军兴**签订协议之前就已经承租。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原告称是依据合同总金额60000元的10%主张。原告就其主张的损失1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原告支付了约定阶段的费用后,被告军兴**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指导服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军兴**派员对原告进行了指导培训,原告现未取得保密管理咨询资质,对于导致资质不能办理的障碍,在于原告不能提供其承租房屋合法的产权证明,但原告租赁房屋的事实在双方签订本案合同之前即已存在,而签订的本案诉争合同系在此之后,原告应在签订合同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在具备了基本的条件后依据自身条件签订相关合同,而承租合法产权房屋进行经营,是原告合法安全经营的前提,现原告不能提供自己所承租的房屋产权证明,不能取得保密管理咨询资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对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派专家到甲方现场进行策划指导,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保密审查办法对企业领导及文件编写组人员进行培训”,据此,被告军兴**除提供必需的培训外,还应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尤其对于办理相关资质的必要条件,其应当依据其专业知识作出明确说明,但对此被告并未能证明其曾特别指出,故被告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责任,本院判定被告军兴**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中,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本院不持异议。鉴于被告军兴**已履行了部分培训义务,对于已支付的费用,本院适当扣除后予以返还,对于后续费用,无需再行支付。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双方均有责任,同时原告就其损失未能提交证据,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订的《企业管理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密管理咨询);
二、被告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咨询认证费294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远大宏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军兴**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