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666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6人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1N。 负责人:***。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