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666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6人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英培(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43971N。
负责人:***。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