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793号 原告: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2号楼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890595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0025546B。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57号(研发中心B座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969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第三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0元,减半收取25370元,由原告北京天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葆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