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32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王祥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