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3财保3号 申请人: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现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现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申请人:***,女,现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人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海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青2223执141号案件中执行局冻结的申请人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心路支行(帐号为:31XXX)账户中执行款项500000元,并要求以468004.11元为限,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为:11BB)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同心路支行(帐号为:31XXX)账户中的执行款500000元,冻结三个月,(即自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止)。 案件申请费2860元,由申请人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