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3民初341号
原告:西海镇xx商店,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藏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上五庄镇普崖村村民,住青海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坎头村村民,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西海镇xx商店与被告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西海镇xx商店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海镇xx商店以被告上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涉诉货款1119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海镇xx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8元,由原告西海镇xx商店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