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223民初20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2********。
原告:***,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2********。
原告:***,女,202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2020********。
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兖兰中街民兴巷97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3********。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668号一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34473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69.43元,减半收取计10734.71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