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223民初310号 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谭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X,男,住山东省济宁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住山东省济宁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李XX,被告陈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互联网参加庭审。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关票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已丧失。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诉讼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X、***、***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