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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3588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申请人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3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