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3987号
原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82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9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龙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龙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