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41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龙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9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82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宜兴龙兴化工有限公司诉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兴龙兴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2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