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10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282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宜兴市,现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宇星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