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82民初367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轸村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宇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5087元;2.被告变更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办理退工时的退工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7年8月31日到被告氧化班工作,后于2004年担任车间主任一职,被告于2006年开始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021年欠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变更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原告办理退工时的退工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经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认可结欠原告2020年工资3000元、2021年工资3000元;认可2021年未安排原告年休假,同意支付原告2021年年休假工资7950元;认可安排原告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认可应付加班(包括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63010元,合计76960元,以上事项双方无争议。被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根据《辞退、辞职暂行规定》辞退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审时被告提供的录音,其内容并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举报威胁和扰乱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告也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辞退、辞职暂行规定》在被告的企业管理制度汇编中,但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包括《辞退、辞职暂行规定》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不满足法律前置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也不生效。被告依据该规定辞退原告,属于违法辞退,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查明事实情况,也未审查被告企业管理制度汇编的制定程序及公示情况,裁决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赔偿金,属于裁决错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
被告宇星公司辩称:原告因管理上有过错被免职调岗,原告不服免职调岗的决定,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争议,相反采取举报威胁的方式意图向被告索要巨额财产。原告还实施了其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1.多次在晚上实施对被告客人的车辆做出拍照举动的行为;2.2021年11月1日-11月10日期间每日在门卫室逗留。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有权辞退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998年8月前,***进入宇星公司,连续工作至2021年。2021年9月30日,宇星公司包装车间一名工人皋旭东在作业过程中摔倒受伤。2021年10月8日,宇星公司安环部对本次事故出具调查报告,事故经过其中载明“包装工皋旭东在吨包称重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作业时踩踏吨包装吊带;叉车工***在启动叉车前未按规定鸣笛,倒车时将皋旭东拖到在地,导致皋旭东摔倒受伤……又查,包装车间主任***因私人原因缺席节前安全会议和大检查,未能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置事故;包装车间安全会议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车间安全例会记录未签、补签,台帐资料严重缺失……”,责任分析其中载明“包装车间主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同时***履行一岗双责要求不合格,没有从自身职责出发严格执行车间安全管理要求,只抓生产,不抓安全,导致包装车间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应当承担车间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见和建议其中载明“建议调整包装车间主任的人选……”。2021年10月10日,宇星公司出具处理决定,“免去***包装车间主任的职务,将其下派至安环部接受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并辅助安环助理开展公司安全管理实务工作,以此促使***在工作岗位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在安环部接受教育的期间,工资薪酬比照安全员收入标准发放。”之后,***按照处理决定到安环部报到上岗,但是从2021年11月1日起,***连续十天待在门卫室,期间,***因对处理决定不满多次与宇星公司管理部工作人员**交谈。2021年11月11日,**与***最后一次交谈,经过**劝说,***回到安环部上班。2021年11月17日,宇星公司做出辞退决定书,其中载明“教育培训期间,***不认真学习安全法规和安全规程,经常性串岗,2021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全天串岗至门卫室或其他工作部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威胁为手段,企图向公司索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务,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更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根据公司管理部意见,公司对照《员工辞退、辞职暂行规定》第5、23条的规定,决定对***作出辞退处理,单方面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宇星公司并通知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日,宇星公司向***发出《辞退决定告知书》,其中载明“由于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有严重违法的行为,公司于今日单方面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对你作出辞退处理”。***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宇星公司支付2020年欠发工资3760元、2021年欠发工资5085元、2008年至2021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93042元、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651657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5087元,并变更退工理由,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5日分开做出裁决,其中宜劳人仲案字[2022]第5-1号裁决(终局裁决),宇星公司支付***2020年工资3000元、2021年工资3000元,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宜劳人仲案字[2022]5-2号裁决(非终局裁决),宇星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7950元、加班工资63010元,对变更退工理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理涉。宇星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已全部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诉讼中,双方一致认可***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063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下:一、宇星公司主张***存在串岗行为。宇星公司称***于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连续十天在门卫室逗留。***对此无异议,但主张其是在安环部上班,对人员车辆进行登记,配合做防疫扫码工作,宣传安全教育,理由是门卫室是安环部下属部门,其在门卫室宣传安全生产是宇星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之一。宇星公司不认可***的陈述,指出其公司对***的工作安排是在安环部学习培训,配合安环助理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工作地点在8号楼。
二、宇星公司主张***存在以举报相威胁的违法行为。宇星公司称***在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多次表示要向市环保局反映问题,但是因***的最终目的是钱,期间并未实施举报行为,等到被宇星公司辞退后***向应急管理局举报安全问题,向***举报职业健康问题,并在中央环保督察中反映宇星公司六大类问题,并提供录音资料为证。
三、宇星公司主张***在工作场所内存在对公司客人车辆拍照的行为。宇星公司称2021年11月3日晚上,宇星公司在公司餐厅接待重要来宾,晚上8点用餐结束,来宾乘车离开公司时,***站在公司门口朝离开车辆做出拍照举动,引起客人严重不满;2021年11月4日、11月5日晚上,***又两次对公司客人与车辆做出拍照举动,损害公司形象。宇星公司提供工作人员**与***之间的谈话录音用以佐证,其中在2021年11月4日的谈话中,**说“你这两天动作频频,活跃的呢。**又去拍拍照,昨天晚上又在这里拍照,有必要吗?”,***说“昨天晚上没拍,我就是摆个姿势”。在2021年11月6日的谈话中,**说“你看,你的大事我总归要通过他的,你也给点时间我,好不?这两天安稳点,难为情的,你晚上在这里拍拍。讲句良心话尴尬不?这样做有什么意思呢?我这里有数了吗就好了”,***说“我知道了”。***否认存在拍照的行为。
四、宇星公司主张***向公司索取数额巨大的钱款。根据双方提供的谈话录音资料,整理如下,2021年11月1日第一次谈话,**说“这样下个月开始安环部不要待了,跟着欧总跑铁皮,收入待遇控制在6万到7万之间”,***说“不可能的事,免谈,这种没用”,**说“那么你要怎么样?”,***说“把我捏捏欺欺就这样啊?可能吗,6到7万元?”,**说“那你要多少?你要好好做这里才能”,***说“我一直好好做的喂,不给机会喂,每年要来一回”,**说“你想怎么样呢?你要多少?”,***说“我不讲要多少,我不讲”,**说“就是看了给?”,***说“我不讲,我讲了不要说我敲你竹杠。对不对,我不吱声。这种话我不能讲”。
11月4日第二次谈话,**说“……我只能说你对调配岗位不满,对收入不满,你还是服从厂里的安排,你过来跟***跑铁皮,待遇上我保证你账面应发工资7万,半年度和年度我分别争取一万,共计两万,那就是九万元。九万元和你在车间收入差不多,我只有这点权,你也要体谅我。我甚至已经拍大胆了。如果说这个方案你还不满意,你到底想怎么样,就要和我讲清楚,我要去汇报,努力不成我也要给个答复你”,***说“我是无所谓的”,**说“你无所谓的话你到底是要什么?”,***说“这一点我无所谓”,**说“这个方案你不会同意?”,***说“没谈头,我走了”,**说“你坐着,你别走”,***说“这种东西有什么讲头呢”,**说“那么这样,我一次性给你,把事情了掉,你今后也别这么做”,***说“可以”,**说“一次性的话多少你满意?”,***说“我不吱声,不吱声”,**说“我去做工作,一次性给三十万你”,***说“多少?”,**说“三十万”,***说“三十万,跑路”,**说“那你到底要多少?五十万?这数字有点大”,***说“我***这脸皮已经彻底不要了”。
11月8日第四次谈话,**说“说到底也就是多少钱解决的问题,对吧?”,***说“对的”,**说“总归要让你满意,把心中气化解,对吧?把事情了结掉,对吧?”,***说“我不想做伤害厂里的事情,我到现在还没做。我原计划是这个星期开始的。我和***说过,我手里的事情一个星期来一次,可以来三个月,不需要重复”,**说“我知道了。我总归在30万的基础上再来争取,总归尽量把你的气化解掉。我觉得封顶到50万元也差不多了吧?”,***说“我老婆的意思是”,**说“60万?哦,我来汇报”,***说“我老婆的事,她这人有点凶的,韧劲比我要好”,**说“我知道了,明天我来汇报”。
11月11日最后一次谈话,**说“你要这么大的数字,怎么会是小事情呢?你开价要六十万,这怎么算小事情?”,***说“对于这里是小事”,**说“你是说对于企业是小事,对于你个人是大事”,***说“对,我今天准备出去从食堂的事开始”……**说“那就这样,还有一点,胃口不要太大,我很难做工作,总归要稍微谈谈的”,***说“没什么来去”,**说“没什么来去,一定要六十万?”,***说“嗯”。
五、宇星公司主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供《员工辞退、辞职暂行规定》,其中“二、企业辞退”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第5项情形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到岗上班或者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第23项情形为“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情形”,宇星公司认为***违反上述规定。宇星公司主张前述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工会组织充分协商后重新修订,并经公示生效,并提供宇星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说明以证明。***认为该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其告知,对其没有约束力,且其不存在规定中可被辞退的情形,对工会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也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应以正当合法的方式主张权利,劳动者不得抗拒用人单位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以与纠纷无关的事由威胁用人单位,实施扰乱用人单位经营和管理秩序的违纪行为。经用人单位警告或劝阻,劳动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不满宇星公司做出的免职调岗的决定,不服从宇星公司的工作安排,擅自到其他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实施对人员车辆进行拍照的不合理举动,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迫使宇星公司与其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又多次暗示会向有关部门举报公司相关问题,胁迫宇星公司出钱解决纠纷,以满足其经济方面的要求。***遇到劳动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如平等协商,或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调岗争议,而是通过一连串与其职工身份不相称的违纪行为胁迫被告出钱解决问题,已经严重扰乱被告正常的经营和管理秩序,且经宇星公司多次劝阻,***仍不改正,宇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宇星公司所依据的《员工辞退、辞职暂行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向***告知双方存有争议,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对其所实施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应当知晓,***不能以宇星公司在制定、公示规章制度上存在瑕疵推脱责任。综上,***主张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请求宇星公司变更退工理由,因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不予理涉。***要求宇星公司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处理的其他仲裁请求均无异议,且宇星公司也已全部履行裁决内容,本院予以确认,不再判决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