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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与某某、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老燕子村民小组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开远市羊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老燕子村民小组。 负责人:***,职务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老燕子村民小组、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预交11325元),减半收取为4160元,由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