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开远市羊街集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老燕子村民小组。
负责人:***,职务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老燕子村民小组、云南文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预交11325元),减半收取为4160元,由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