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176号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一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