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6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66885232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一环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56124606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豫0322民初1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金融资金1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及本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金融资金18万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