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一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金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申请费1420元,共计3214元,由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