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08民初3694号之一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某篦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3.86元,保全费1669.24元,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