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5民初344号
原告:唐某,男,生于1962年12月06日,汉族,住勉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勉县城区法律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UR9K73。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某,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唐某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汉中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