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1130号 申请人: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东首**,组织机构代码0851366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漳州二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75267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学院路**会信用代码52370000MJD6360527。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中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商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