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6执1531号 陕西大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526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682371.36元、催收费用30000元及利息77154元,负担执行费295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723006元,其主动履行96047.36元,扣除执行费29523元,余款2789525.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成景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