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19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71235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RTC00。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F7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民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