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18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