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18号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山东鑫华星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