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818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赛玛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5民初2818号 原告: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53840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赛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环北路西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383869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赛玛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南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