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钟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03民初2153号 原告:钟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钟某已预交,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